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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庄忠民与邢河彬、邢海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忠民,邢河彬,邢海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1230号 原告庄忠民,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邢河彬,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邢海彬,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忠民与被告邢河彬、邢海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忠民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忠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忠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忠民负担。 审判员  邵占南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胡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