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庄忠民与邢河彬、邢海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忠民,邢河彬,邢海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1230号 原告庄忠民,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邢河彬,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邢海彬,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忠民与被告邢河彬、邢海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忠民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忠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忠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忠民负担。 审判员 邵占南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胡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