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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袁小纠与程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纠,程胜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3173号原告:袁小纠,男,汉族,生于1993年2月1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被告:程胜勇,男,汉族,1984年6月1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原告袁小纠诉被告程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清波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小纠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纠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袁小纠负担。审判员  王清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任雪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