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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7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西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鑫利来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西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鑫利来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323号原告:浙江西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九东路8号铺-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540227465。法定代表人:朱莉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永,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鑫利来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五家殿村1-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85570654K。法定代表人:娄丽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浙江西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鑫利来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浙江西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西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浙江西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洪青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