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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民终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田茂正与赵先望、龙牛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茂正,赵先望,龙牛亮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31民终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茂正,男,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先龙,吉首市护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先望,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吉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牛亮,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吉首市。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军,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茂正因与被上诉人赵先望、龙牛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茂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先龙,被上诉人赵先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田茂正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5.655664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工程量为18000立方米,以及工程款已经付清违背客观事实。根据审计报告,上诉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为22039.76立方米,按每立方14元计算,应付工程款为30.855664万元,而被上诉人实际支付工程款为24.2万元,加上其他损失,被上诉人尚欠5.655664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志友审判员  向才文审判员  龙少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廖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