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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919号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张俭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峰,系该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凤英,女,生于1970年3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2日,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学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英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