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蒙蒙被执行人洛阳正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蒙蒙,洛阳正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严如河,王晓玲,洛阳搏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耿翼翔,黄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蒙蒙,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洛阳正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高龙镇石牛村。被执行人严如河,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王晓玲,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洛阳搏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被执行人耿翼翔,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黄爱丽,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蒙蒙与被执行人洛阳正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严如河、王晓玲、洛阳搏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耿翼翔、黄爱丽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蒙蒙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05执7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红审判员 于风卫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军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