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2执恢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婷婷、刘海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婷婷,刘海鹏,刘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婷婷,女,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刘海鹏,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刘海斌,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执行徐婷婷与刘海鹏、刘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帅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