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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6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4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北段139号融元广场。负责人许磊,行长。被执行人安女,女,汉族,1980年3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西里路**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申请执行安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2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安女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车辆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安女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