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9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719号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48号浙江大学西溪校区西三教学楼*楼。法定代表人:徐金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铁明,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峰,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沈如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