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秀琼申请执行赵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琼,赵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451号申请人张秀琼,女,生于1966年11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大道。被执行人赵翠华,女,生于1967年12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红海湾路。本院在执行张秀琼申请执行赵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翠华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智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