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5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涪陵祥瑞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立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涪陵祥瑞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立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262号原告:重庆涪陵祥瑞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830020。法定代表人:陈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荣,男,1965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涪陵祥瑞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涪陵祥瑞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涪陵祥瑞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涪陵祥瑞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瞿明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亚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