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周安辉与被执行人徐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安辉,徐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周安辉,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长坡镇。 被执行人:徐丹,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琼海市嘉积镇,现住址不详。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安辉与被执行人徐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425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交的案件受理费6925元、诉讼保全费2395元,应向本院缴交本案执行费2227元(已交)。 经查,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徐丹尚欠申请执行人周安辉借款本金242500元及相应利息,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交的案件受理费6925元、诉讼保全费2395元、执行费2227元以及公告费、评估费,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两期偿还共计28万元,即可结清本案。第一期付款时间为2017年6月10日前付款10万,第二期付款时间为2017年8月22日前付清余款18万。 二、如被执行人徐丹未按上述协议还款,本案将依法执行。 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周安辉与被执行人徐丹按2017年5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黎陛燊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