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6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江明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6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复兴路42号。法定代表人:谢孔尧,理事长。被执行人:江明华,男,住夹江县甘霖镇。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23059.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江明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明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良军审判员 徐洪川审判员 张熹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韩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