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景泉与李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泉,李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965号之一申请人:景泉,男,1968年6月12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东台支行员工,住东台市。被申请人:李锋,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东台市东粮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住东台市,现下落不明。原告景泉与被告李锋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景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锋所有的价值2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景泉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望海西路支行第141706号价值100000元理财产品(户名:崔进,个人结算账号:62×××04)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景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锋的26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景泉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庆海审 判 员 卢映宇人民陪审员 吕 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