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4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济南槐荫瞿叶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济南瞿叶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3154号原告:宋晓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瞿叶超市,现住址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号,经营者瞿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辉与被告济南瞿叶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宋晓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晓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审判员  吕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珈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