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显峰与四川金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峰,四川金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107号申请人王显峰,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四川金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510400000013286(1-1),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攀劳人仲案[2015]470号裁决书,但被执行人四川金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金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