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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5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某1与石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石某,马某2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137号原告:马某1,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宗卫兵(特别授权),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女,196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张金奎(特别授权),无锡市北塘区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马某2,女,1988年9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受理原告马某1与被告石某、第三人马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1于2017年7月3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马某1承担。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人民陪审员  顾才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丁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