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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6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6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乙有银行存款账户,为确保案件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乙在中国银行尾号为47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博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