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新贞与韩广鑫、孙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贞,韩广鑫,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91号申请人张新贞,女,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韩广鑫,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孙丽,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新贞与被执行人韩广鑫、孙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晋0826民初1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丽在银行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潘超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