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7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新与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0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子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四街3号。法定代表人:仝文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冬,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会骅,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陈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黎审 判 员 刘正韬审 判 员 金园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唐大利书 记 员 徐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