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8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程乐华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乐华,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8406号申请执行人程乐华,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董事长。程乐华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105民初15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前按照法定程序协助原告程乐华办理位于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1幢2单元14层北户的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手续费用原告程乐华自愿承担。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程乐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1幢2单元14层北户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至程乐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