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邸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909号原告:邸某,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被告:杜某,女,1987年5月83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原告邸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邸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宋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