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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唐兴钟、陈秀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兴钟,陈秀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647号申请执行人:唐兴钟,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陈秀儿,男,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唐兴钟与陈秀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秀儿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公示。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以及房产中心查询结果回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陈燕娜代理审判员  陈维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高婷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