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邱红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邱红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住所地:奉新县冯川镇奉新中大道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861167849T。被执行人:邱红运,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邱红运行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邱红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邱红运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红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红运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邱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