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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嵩、罗旭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嵩,罗旭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71号申请执行人:王嵩,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被执行人:罗旭祥,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嵩与被执行人罗旭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5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1892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罗旭祥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金谷国宝壹号1号楼406室的房屋已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查封,我院已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50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