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0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李胤杰、张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5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2020J。负责人:陈光越,行长。被告:李胤杰,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梦,女,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建军,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廖文,女,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一家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山湾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96562713G。法定代表人:冉洪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被告李胤杰、张梦、李建军、廖文、重庆一家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