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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辖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凤婵、信秋萍与信建杰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建杰,李凤婵,信秋萍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建杰,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稷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婵,女,194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居民,现居定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秋萍,女,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居民,现居定襄县。上诉人信建杰因与被上诉人李凤婵、信秋萍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定襄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1民初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信建杰上诉请求:与李凤婵履行协议纠纷一案,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1日以履行协议纠纷一案作出(2005)忻民一终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结案,调解书内容:1、李凤婵已取走的所有存款本金及利息归李凤婵所在。未取走的存款14000元归信建杰所有(备注:李凤婵共取走信增福本金10万元,利息5313.6元)。2、民政部门的各种补贴等费用及报销医疗费归信建杰所有。3、信增福的其它遗产及位于横山村的房产和宅院所有权,后营街宅基一处归信建杰所有。4、双方再无其它纠葛。故这笔房屋补贴款调解书第二、三项已明确应归信建杰所有。根据法律规定李凤婵、信秋萍诉上诉人共有纠纷一案,系就同一事实重复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之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继承人信增福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定襄县,故定襄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宜由实体审查认定。上诉人之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荣审判员  刘海霞审判员  冯慧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