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红果丽盛酒店申请执行周继力旅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果丽盛酒店,周继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红果丽盛酒店,经营场所,贵州省盘县红果镇金秋路1号,注册号520223600104488,组织机构代码L6247069-2。经营者吴长发,红果丽盛酒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长峰,男,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红���丽盛酒店职工,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周继力,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红果丽盛酒店申请执行周继力旅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周继力支付申请人红果丽盛酒店服务费675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周继力未自动履行义务,红果丽盛酒店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50元,上述合计6851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继力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周继力定计划在2017年8月2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红果丽盛酒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