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奉新唯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南昌嘉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新唯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南昌嘉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1民初404号原告:奉新唯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应星北大道5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0607819104。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平,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210457139。(一般代理)被告:南昌嘉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红谷滩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综合大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865889205。法定代表人:艾鹏鹏。原告奉新唯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特公司)与被告南昌嘉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唯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唯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网站建设服务协议书》;2.判令嘉瑞公司返还唯特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3万元;3.判令嘉瑞公司赔偿唯特公司损失17万元;4.嘉瑞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网站建设服务协议书》,合同约定嘉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附件要求在2个月内完成网站建设工作。合同签订后,唯特公司即按合同要求支付了2万元给嘉瑞公司。但嘉瑞公司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网站一直未建设完成。唯特公司多次找嘉瑞公司协商,希望嘉瑞公司尽快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甚至于2017年1月5日再次支付1万元给予嘉瑞公司。但嘉瑞公司直至起诉日还未建好网站。因唯特公司合理信赖嘉瑞公司在合同期内(2个月)能够建设好网站,已经为新建设的网站申请了商标和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江西亿媒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来运营新建网站,因嘉瑞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唯特公司损失200808元(包括江西亿媒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费、装修费、招聘员工的费用、购买了办公家俱、设备、电脑的款项)。嘉瑞公司书面辩称,2016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网站建设服务协议》,总价格4万元,唯特公司分2次共支付3万元给嘉瑞公司,这些属实。但是嘉瑞公司有以下几点异议:一、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唯特公司,签订地址为唯特公司的经营地点江西奉新,而且唯特公司已经经营多年,并在用自己的网站经营。但是唯特公司取证的损失是以江西亿媒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主体,所取证主体不符。而且提供的大部分费用没有发票,都是收据,转账凭证。二、合同当中的第五条:5.5项:“无论因何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或终止,对于甲方已确认的工作成果所对应的费用,乙方均不予退还(如甲方未支付的,还应支付)。”三、签订合同之后,嘉瑞公司按照唯特公司的意图把所有的页面设计出来并得到了唯特公司的认可,当嘉瑞公司在页面确认后进行程序开发的时候,唯特公司却多次推翻原来确定的页面和功能设想,并要求无数次的修改。在一年的时间当中,嘉瑞公司从来没有停止过唯特公司网站的开发,一直安排人员开发,主体框架也已完成。唯特公司支付第二笔费用1万元是2017年3月17日,这笔费用是在签订合同的第9个月才支付的,按唯特公司的意思,如果嘉瑞公司屡次违约并造成唯特公司重大损失,唯特公司为何需要支付第二笔费用,因为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签订合同支付2万元,完成支付2万元。关于违约,嘉瑞公司是在得到唯特公司的停工通知后,再决定项目停工的。从成本上讲,嘉瑞公司派遣多名人员共同开发,开发的周期长达10个月,从成本上讲完全亏损。合同签订了就有义务完成,但客户不能无休止的提出要求修改,因为任何东西都是有瑕疵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唯特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5日,住所地是奉新,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站设计开发、网络技术推广服务。2016年5月3日,唯特公司与嘉瑞公司签订一份《网站建设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第一条甲方(唯特公司)委托乙方(嘉瑞公司)为甲方网站进行所有的策划开发,后台功能模块,前端页面设计,图片海报设计,系统调试,网站包括电脑端以及手机端开发,乙方在开发设计网站时候应严格按照甲方的需求和开发文档进行开发,合同附文档《网站开发需要说明》。第二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2.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2.1.1甲方应根据网站的开发项目的实际需求提供相应的说明文档,使乙方了解甲方的开发需求,根据甲方的要求来进行开发。2.1.2甲方同意,本合同的签署意味着甲方授权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域名、企业标志等,但此等使用不能损害甲方的利益。……2.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2.2.1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网站建设工作,具体工作详见本合同附件。2.2.2乙方不得将甲方任何信息包括(网站源码,用户信息,用户资料,开发源文档等有关文件)透露给第三方,否则将视为违约处理,乙方将承担给甲方带来的所有损失。2.2.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帮助甲方培训网站功能使用和技术咨询。……2.2.5网站开发在甲方验收没有问题后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尾款支付给乙方的。2.2.6乙方应在约定的开发时间内完成网站的开发完成,未完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将赔偿甲方所有的损失。2.2.7网站开发完成甲方确认验收后,乙方有义务无偿为甲方提供一年免费维护服务。第三条:合同标的……第四条:保密条款……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欲对合同期限、项目内容、工作进度、费用等合同内容或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的,应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确定。否则,视为未作变更或补充,双方仍应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5.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0日通知乙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如届时甲方有已确认的工作成果所对应的费用未支付的,甲方还应于合同解除后10日内将应付费用支付给乙方。如因甲方擅自解除合同而给乙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据实赔偿。5.3如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0日通知甲方,并返还甲方所支付的费用,如因乙方擅自解除合同而给甲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据实赔偿。5.4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5.5无论因何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或终止,对于甲方已确认的工作成果所对应的费用,乙方均不予退还(如甲方未支付的,还应支付)。但因乙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外。第六条:不可抗力及责任承担第七条:争议解决……第八条:其他……第九条:支付方式和开发周期9.1本合同金额总计:人民币40000元,大写金额:肆万圆整。9.2付款方式9-2-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向乙方支付20000(大写金额贰万圆整)的合同金额,即总金额的50%。9-2-2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000,即贰万圆整(大写金额贰万圆整),验收之后10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余款即20000元(大写金额贰万圆整)。9-2-3网站开发日期从2015年5月3日至2015年7月3日开发并调试完成(2015年系打印错误,应为2016年)。合同签订前一日,2016年5月2日,唯特公司按约向嘉瑞公司支付了2万元,嘉瑞公司开始进行网站开发建设。但嘉瑞公司未能在约定的2个月内完成开发义务。2017年1月5日,唯特公司再次支付1万元给嘉瑞公司。但此后唯特公司仍未能完成合同义务,现已停工。另查明,2016年11月15日,江西亿媒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住所地在南昌市××区,成立时的股东为熊伟、熊春,2016年12月30日股东变更为胡蒙蒙、熊春,2017年3月31日,股东变更为胡蒙蒙、熊春和唯特公司。因江西亿媒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成立,该公司在南昌租赁了办公用房及住房、购买了办公家俱、设备、电脑,并招聘了员工。唯特公司认为江西亿媒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费、装修费、电费、招聘员工的费用、购买了办公家俱、设备、电脑的款项均属于嘉瑞公司未按期完成合同义务给唯特公司造成的损失。以上事实有《网站建设服务协议书》、银行电子回单、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商标证、《中锐创业大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员工宿舍)》及转款信息、《格力空调购销合同》及收款收据、转款信息、《委托招聘合同》、委托招聘员工服务费、《家装销售合同》(公司办公家具)及收款收据、电脑出库单、电费收据、发票、销售单、《中锐创业大厦拆除及修复工程报价书》、《中锐创业大厦增项工程报价书》及唯特公司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站建设服务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关于本案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合同签订后,唯特公司依约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3万元,而嘉瑞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直至本案诉讼发生时仍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嘉瑞公司已停止了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本院对唯特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退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唯特公司要求嘉瑞公司退回3万元已付款的主张,鉴于嘉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有工作成果经过了唯特公司的确认。唯特公司要求嘉瑞公司退还已支付的3万元,主张合理,也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唯特公司要求嘉瑞公司赔偿17万元损失的主张。唯特公司提供的损失均是唯特公司与嘉瑞公司签订合同后,入股与他人成立的新公司(江西亿媒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花费的成立公司及公司运营所支付的必然费用,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没有直接关联,并不是唯特公司因合同解除受到的直接损失。而且,唯特公司本身的经营范围就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站设计开发、网络技术推广服务。嘉瑞公司与唯特公司签订合同时,也不可能预见到唯特公司需要成立一家新的公司,进行本案所涉网站的运营。唯特公司要求嘉瑞公司赔偿损失17万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唯特公司举证证明的江西亿媒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运营所支出的具体费用的金额,本院不予具体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奉新县唯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嘉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协议错误的书写为2015年5月3日)签订的《网站建设服务协议书》;二、被告南昌嘉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奉新县唯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已付款3万元;三、驳回原告奉新县唯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被告南昌嘉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2元,原告奉新县唯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负担18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熊雪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