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执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江西泰纳南丰蜜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江西泰纳南丰蜜桔有限公司,陈泉龙,谭秀云,蔡玲,徐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地址南丰县琴城镇仓山路2号。负责人:彭玲,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泰纳南丰蜜桔有限公司,地址:南丰县富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泉龙。被执行人:陈泉龙,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谭秀云,女,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蔡玲,女,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徐国华,男,汉族,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与江西泰纳南丰蜜桔有限公司、陈泉龙、谭秀云、蔡玲、徐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西泰纳南丰蜜桔有限公司、陈泉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名下财产已被江西省南丰县公安局查封,现被执行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尚未作出刑事判决,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院暂不便处置其财产,被执行人蔡玲、徐国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和平人民陪审员 刘允才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佰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