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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海英与韩某、周星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英,韩某,周星宇,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英,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韩某,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周星宇,女,199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周某,男,200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法定代理人韩某,系周某之母,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英与被执行人韩某、周星宇、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某、周星宇、周某全部履行完毕,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海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韩某、周星宇、周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鲁东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