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从烟、黄黎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从烟,黄黎明,陈某,陈雅庆,陈雅丽,胡志超,朱恒,胡旭磊,彭泽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3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镇水德庙居委会翊武路475号。法定代表人:王元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剑梅,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汪从烟,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黄黎明,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系借款保证人彭泽兰(已亡)丈夫。被执行人:陈雅庆,女,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系陈某、彭泽兰长女。被执行人:陈雅丽,女,200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系陈某、彭泽兰次女。法定监护人陈某,陈雅丽之父。被执行人:胡志超,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朱恒,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被执行人:胡旭磊,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彭泽淑,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从烟、黄黎明、陈某、陈雅庆、陈雅丽、胡志超、朱恒、胡旭磊、彭泽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3执5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杰审 判 员 彭 军审 判 员 曾祥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谭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