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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4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长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527号原告:王长伟,女,住德惠市菜园子镇菜园子村达子营屯**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新发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国全,系经理。原告王长伟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长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0元,由王长伟负担,邮寄费168元,返还王长伟112元。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