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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永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56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赵永田出生日期一九八七年五月五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无业住址山东省高密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强制措施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533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永田至青岛市市北区兴隆路3号“52健身会所”,趁会所大门未锁、无人之机,进入会所内盗窃吧台内现金人民币7810元及身份证1张。2017年5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永田至青岛市市北区兴隆路3号“52健身会所”,趁会所无人之机,盗窃会所吧台内现金人民币300元。后被抓获到案。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永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永田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赵永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得假释。二、责令被告人赵永田退赔52健身会所人民币8110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宋正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林娟书记员王晓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