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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卢俊平与赵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俊平,赵志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745号原告:卢俊平,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赵志光,农民,住托克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俊平与被告赵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俊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俊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白英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