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真邦、江西宝塔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真邦,江西宝塔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88号申请执行人:王真邦,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生,住址云南省宣威市,被执行人江西宝塔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安县工业园区。王真邦与江西宝塔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德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德劳仲案字(2016)2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1月25日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江西宝塔塑业有限公司动产与不动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94000元,已执行标的为50000元,还剩余标的144000元未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熊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