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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巧霞与杨永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巧霞,杨永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陈巧霞。被执行人:杨永弟。陈巧霞与杨永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30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2500元,承担执行费87元,共计12587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12500元、执行费87元;申请执行人当场领取全部案件款125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陕0330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田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