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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山达家禽家畜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王志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山达家禽家畜养殖专业合作社,王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590号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山达家禽家畜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王志鹏,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590号新巴尔虎右旗山达家禽家畜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王志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内0727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志鹏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15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志鹏已于2017年7月26日履行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154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