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长鸣与黄智明、曾根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长鸣,黄智明,曾根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322号原告:许长鸣,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长号,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智明,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告:曾根长,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原告许长鸣与被告黄智明、曾根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许长鸣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长鸣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长鸣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2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减半收取为311元,由许长鸣承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纳。审 判 员 蔡玉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戴小青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