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林与喻贵文合伙协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喻贵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王林,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喻贵文,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隆县。王林与喻贵文合伙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武法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喻贵文未履行义务,王林于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要求喻贵文支付合伙资金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喻贵文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喻贵文纳入了失信被执行名单,并发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现被执行人喻贵文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林合伙资金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喻贵文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林亦不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喻贵文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5)武法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