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03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亚堃、李冰倩与六安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堃,李冰倩,六安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3632号原告:王亚堃,男,汉族,1990年7月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李冰倩,女,汉族,1991年9月15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磊,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与振华路交口向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85232723U。法定代表人:陈伟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堃、李冰倩与被告六安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意见,故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堃、李冰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王亚堃、李冰倩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