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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吕慧敏与贾永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慧敏,贾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吕慧敏,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贾永贵,辽宁中昊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慧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贾永贵的存款执行完毕,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吕慧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3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陈凤桐执行员  王志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