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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闫惠萱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46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惠萱,女,1962年9月5日出生。闫惠萱因诉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结案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2行终1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具有受理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投诉,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公积金中心收到闫惠萱要求北京市门头沟工人俱乐部(以下简称工人俱乐部)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投诉后依法立案受理,经调查核实,工人俱乐部存在欠缴闫惠萱1999年4月至2000年6月、2004年7月至2012年9月的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工人俱乐部为闫惠萱补缴了住房公积金。补缴后,工人俱乐部已不存在为闫惠萱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鉴此,公积金中心所作被诉结案通知书,并无不当;市政府所作复议决定,亦无不当。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闫惠萱的诉讼请求正确。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