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中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博峰、张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博峰,张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中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周博峰,男,1984年3月22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张琦,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本院在执行滨州仲裁委员会(2014)滨仲调字第279号调解书周博峰申请执行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博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张琦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仲裁委员会(2014)滨仲调字第27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方月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