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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郑某爱与李某某、郑某勇、金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爱,李某某,郑某勇,金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1141号原告:郑某爱,女,1995年11月5日出生,朝鲜族,营口市老边区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李某某,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朝鲜族,营口市老边区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郑某勇,男,1940年1月10日出生,朝鲜族,辽宁省新民市人,农民,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金某某,女,1939年9月18日出,朝鲜族,辽宁省新民市人,农民,现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郑某爱与被告李某某、郑某勇、金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郑某彬的遗产,由营房权证边第15**号房产动迁所得房产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并由其承担相关债务;2.由营房权证边第10**号房产动迁所得房产归原告所有;3.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郑某彬于2006年8月15日死亡,原告系被继承人的女儿,郑某彬死亡后留有二套位于营口市老边区铁北街站西里的房产,房产证号:营房权证边第15**号;营房权证边第10**号。现该房于2011年8月动迁后分得二套住房(老边新村13号楼4单元4-1;老边新村13号楼4单元5-2),另有二套已签订动迁产权安置调换协议书(边动:0014192;边动0014192)但未分到房。被继承人去世时未留有遗嘱,该房依法由原告和被告继承,因故一直未对该房进行分割,该房依法应属于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被告郑某勇的金某某愿意自动放弃继承权,但被告李某某以其中一套(营房权证边15**号)与他人有经济纠纷为由,一直拖到现在不想分割,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就该房分割一事产生纠纷,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请,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爱起诉要求分割的遗产系郑某彬去世后遗留的房屋被动迁后回迁的房屋,但原告主张分割的房屋尚未回迁,属于标的物不明确,故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钰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