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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执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戴茶荣马杰、倪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杰,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523执2599号被罚款人:马杰,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吉县。被罚款人:倪萍,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茶荣与被执行人马杰、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杰、倪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1)对马杰罚款人民币5000元。(2)对倪萍罚款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