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1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姜国银、张乃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银,张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姜国银,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乃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11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乃军的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玉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