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姜国银、张乃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银,张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姜国银,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乃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11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乃军的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玉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