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金菊、林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菊,林芝,林萍,吴刚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菊,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芝,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丽,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林萍,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审被告:吴刚波,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上诉人李金菊因与被上诉人林芝、原审被告吴刚波、原审被告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欠款金额如何得出,一审法院并没有给予分析论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金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王光宇代理审判员 李林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洪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