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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刑初46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平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7]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豪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漳州市芗城区天下广场“一品鲜”饭店门口,盗走被害人沈某放在车牌号为闽D×××××的白色越野车上的一个公文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500元),后被告人黄某又将公文包放回闽D×××××的白色越野车上。案发后,追回全部赃款归还被害人。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案件来源及嫌疑人归案经过、现场图、现场照片、谅解书、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已退清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建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小清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