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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9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东伟、于小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东伟,于小会,王长利,王玲,王长震,冯承霞,佟新刚,刘银玲,王长新,刘新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913号之二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东伟,男,1976年10月3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告:于小会,女,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告:王长利,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告:王玲,女,1973年3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告:王长震,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告:冯承霞,女,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告:佟新刚,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告:刘银玲,女,1986年7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告:王长新,男,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被告:刘新荣,女,1961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伟、于小会、王长利、王玲、王长震、冯承霞、佟新刚、刘银玲、王长新、刘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270元,共计人民币2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士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范 娜 更多数据: